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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慈善捐赠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布:郑士东  发布日期:2020-02-19 13:08:38
        

临近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肆虐神州大地,作为肇始之地的武汉备受关注。疫情面前,全国人民守望相助踊跃捐赠,甚者毁家纾难共克时艰,又一次体现了中华儿女危难面前的万众一心。然而关于红十字会和慈善捐赠的新闻不断见诸媒体,一次次牵动全国人民的心,在是非评价之外,律师提醒大家更应关注慈善捐赠背后的法律问题。

如孟子所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慈善”一词,《辞海》中释义大抵有爱心、富有同情心一类,词意指向的是普罗大众对于他人苦难的怜悯,以世俗的眼光来衡量,慈善捐赠即是给人财物以帮扶其渡过难关之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一、慈善捐赠的主体

因为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原因,世界各国对慈善捐赠主体可能存在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大多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均可成为慈善捐赠的主体。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精神等相关规定,慈善捐赠的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慈善捐赠的对象

符合法定公益目的社会主体均可以成为接受捐赠的对象,当然这里包括接受捐赠财产以此开展公益活动的主体,也包括接受捐赠财产是受益人的主体。同样基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受赠对象具体包括:

1.慈善组织;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3.新型管状病毒感染者、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防疫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面对此次疫情,大家捐赠财产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具体选择适合的捐赠对象。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认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1.如果选择向慈善组织捐赠,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或慈善中国网站)——全国慈善组织查询”查询确认该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后再行捐赠。2.如果选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捐赠,可以通过各地防疫指挥部已经公布的参与疫情防治医疗机构查询,确认拟捐赠的对象属于本次疫情防控指定单位后再行捐赠。3.如果向自然人捐赠需要在确认受益人属于拟捐赠对象后再行捐赠。

三、慈善捐赠的财产范围

慈善捐赠的财产,应限于捐赠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根据上述《慈善法》等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香烟、处方药品等一般不建议作为捐赠财产。

具体到本次疫情,因为疫情发展已不止关系到一时一地,各省市均存在相关防疫物资短缺的情况,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医用橡胶手套、消毒杀菌类产品等在内的防护物资更是因为应急调控 “一物难求”。虽然各地相继对防护防疫物资复工生产和扩大产能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包括有新闻报道甚至部分车企都已经投入到防疫物资的生产中来,以此满足当前防疫形势的需求,同时海外华侨和国际友人心系祖国,几乎搬空境外药店防护用品邮寄回国的消息也不断见诸报端。相比于捐赠货币和其他货币财产,如果捐赠人能提供相关防疫物资当然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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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慈善捐赠财产的途径

根据《慈善法》规定,除经民政部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捐赠人捐赠财产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1.鉴于当前防疫工作实际情况,各地陆续对交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属于防疫物资,捐赠人可以直接捐赠给担负防疫工作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如果受条件所限,也可联系相关的红十字会进行定向捐赠,但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自己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另外,各地红十字会的流程可能不尽相同,也需要具体沟通;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由其在其核准的行政区划内统一调配防疫物资。

2.在无法获得防疫物资的情况下,如果选择货币和其他合法财产捐赠,可以直接向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向其他受赠人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向慈善组织捐赠应当通过公户转账方式,并可以要求提供捐赠票据;向其他受赠人或受益人捐赠方法相对比较灵活,但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以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

五、慈善捐赠的法律效果

 慈善捐赠性质上属于一种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引起捐赠财产在法律关系上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是因为其慈善目的而不同于一般的赠予。慈善捐赠属于诺成合同,捐赠经协商一致即生效。一般情况下,捐赠的意思表示和交付捐赠财产的行为同时完成,比如未经协商捐赠人直接向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捐赠人匿名向受赠人或受益人捐赠财产等。

向慈善组织捐赠,捐赠人有权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具体慈善捐赠的法律效果大致如下:

1.在物权范畴内,慈善捐赠的财产一经交付就脱离捐赠人成为受赠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赠人和受益人可以自由处分相关捐赠财产。

2、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予人不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捐赠的物资均应为合法企业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且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质量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捐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捐赠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捐赠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慈善捐赠属于善意给予,但也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防“好心办坏事”这类让捐赠人和受赠人都感觉委屈的事情发生。

当然,法律亦不强人所难,如果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六、捐赠的税收问题

政府为促进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多举措健全和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在保证捐赠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通过税收杠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慈善捐赠税收的规定,就本次疫情慈善捐赠可能涉及的部分税收问题大致概括如下:

1.境外捐赠人、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特别是进口物资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对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办理退税手续。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比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明显可以看出,本次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是空前的。可以预见,无论对于本次疫情防治和慈善事业,还是对于捐赠人,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将发挥良好的激励作用。

此次疫情中,群众普遍关注的慈善捐赠问题尚有很多,除以上重点需要关注的问题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募捐乃至借由防疫捐赠行诈骗等犯罪行为”“捐赠人因捐返贫”“因慈善组织效能低下致使捐赠物资未能物尽其用显现的监督问题”等值得警惕和深思的热点问题,也需要法律人及时提供法律答案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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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的疫情面前,不仅有可歌可泣的医护人员奋勇“逆行”在抗“疫”第一线,不仅有善良的人民群众通过捐款捐物展现国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传统而朴素的价值观,同时也有法律人倾注心血的公益普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相信万众一心之下,我们必将取得疫情防控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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