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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疫情期间,谨防“口罩”诈骗
  发布:王娅  发布日期:2020-02-20 12:57:10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民众众志成城,纷纷向疫情防控一线捐款捐物,传播爱心和正能量。然而另一方面,却有不法分子利用市民急于购买口罩、消毒酒精、84消毒液、体温枪等物品的心理,在网络上以“卖口罩”等为名实施诈骗。

战疫情也要防骗局。据近期公安部发布的通告显示,截至2020年2月14日,全国公安公破获涉嫌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高达6691万元。

律师经过网络信息和案件检索,结合公安部门给出的提示,整理和分析“口罩”诈骗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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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来看看“口罩”诈骗的基本套路

以口罩为例,骗子在社交媒体(微信、QQ、微博等)上发布销售口罩信息,诱惑消费者加好友一对一单独联系,收到货款后有的拉黑消费者,有的发假的快递单号,有的发假冒伪劣口罩,还有的给受害人发了搓澡巾和袜子等其他东西。

例如:清溪市民饶女士添加了一名自称是卖口罩的陌生女子姚某铃微信,谈好以3.3元一个的价格购买2000个一次性口罩,之后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方式共转账6600元,而饶女士收到的快递竟然只是一个插座。

更让人震惊的,是曾参加过选秀节目的“小鲜肉”黄智博,一边在新浪微博上为抗击疫情呐喊加油,背地里却猪油蒙了心,以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黄智博通过在网上某贴吧发帖,自称其是销售口罩的微商,给受害人袁某发送了医用口罩图片、包装快递视频以及合格证等,谈好以9毛钱一个的价格提供40万个口罩,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8.7万元,后追加订单并再次转账3万元。黄智博收到预付款后,让袁某自己去扬州提货。袁某到扬州后无法找到提货点,微信也被拉黑。后公安机关抓获黄智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犯罪事实及另外两起诈骗事实。

这不得不让人感叹:明明可以靠脸和才华吃饭,却偏偏要骗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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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口罩”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五点规定: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重拳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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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疫情期间,以下这些骗局不可小觑

骗局之一:虚假售卖口罩诈骗

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有渠道或者屯有医用口罩、一次性口罩等,当受害人付款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拉黑;

骗局之二: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称“航班/列车因控制疫情被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者登录短信中的网址,进一步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将余额转走。

骗局之三:旅行团、酒店、快递退费诈骗

不法分子借口旅游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还、快递滞留补偿或取消邮寄退费等,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通知信息,诱导用户提供银行卡相关敏感信息,盗取卡内余额。

骗局之四:假“献爱心”真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等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

骗局之五:推销假药诈骗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疾控部门、药物研究(医疗)机构,推广假冒的防疫情药品或所谓防疫情“新药”,诱导受害人购买,并在钓鱼链接中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个人财产被骗。

骗局之六:提供医院床位诈骗

不法分子在网上散布可帮忙联系医院提供住院床位,诱导受害人转账,进而将其拉黑,骗取财物。

骗局之七:谎称亲属“感染”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学校或者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突发高烧,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亲属汇缴“住院费”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骗局之八:强制“体检”要求缴费诈骗

不法分子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寻找外来人员,谎称由于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病例增多,必须经过检查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缴纳“体检费”。

应该说,在平时此类利用网络诈骗的套路,很容易就会被识破,但疫情当前,包括居委会等在内的很多部门都会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来发通知或提醒等事宜,而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孔子,伪装正规部门发布诈骗信息而屡屡得手。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收到此类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消息或电话一定要核实。

1.要警惕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购买口罩、手套、消毒液、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用品时,一定要到正规药店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2.不可轻信微信群、朋友圈内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

3.不要轻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等虚假信息;

4.也不要轻信熟人可以代购,在货到手之前谨慎付款转账;

5.一旦被骗,要及时报警。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是责任,不是商机,切勿贪小利,切莫存侥幸,法网恢恢,莫要像黄智博一样自毁前程,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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